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乐彩网17500: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杨嵩虹 吕泽 010-59957713
附件: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标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7月31日
附件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炮制技术
传承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强化基地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下,开展中药炮制技术的传承创新发展与转化应用等工作。
第三条 建设目标是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推进传统炮制技术的挖掘保护、传承创新、转化应用、发展与安全,推动炮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文化传承,促进中药饮片的生产实践与临床使用。鼓励运用现代前沿科学技术,激发原创优势,以科技创新赋能中药产业发展。
第四条 主要任务:
(一)传承保护具有地域特色的炮制方法及技艺,挖掘特色饮片品种。
(二)注重对传统炮制技术的科学研究,以交叉学科探究炮制原理,发展炮制理论,促进传统中药炮制技术的创新。
(三)解决中药饮片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制定高标准的质量控制体系,提升饮片质量,推动中药饮片的现代工业化生产。
(四)提高中医临方炮制水平,发展符合中医临床需求的特色饮片,保障并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
(五)加强炮制学科建设,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科研人员、药工传承人和药学服务人员等人才。
(六)弘扬中医药文化,加大对中医药文化的推广和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中医药文化的认知程度,提升中医药文化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规划基地建设方案,制定建设标准,评估核准基地的设立、撤销和重大事项调整。
(二)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为基地建设和运行提供咨询、建议和指导。
(三)监督基地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基地调研验收与评估工作。
(四)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撑和发展条件。
第六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基地建设申报的受理,经审核遴选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择优推荐。
(二)成立专家组,为所在省基地提供咨询、建议和指导,并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三)协同配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做好辖区内基地的日常管理监督及调研、评估等工作,协调解决基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争取地方财政支持,为基地提供必要支撑和发展条件。
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基地发展规划,确定重点任务和目标,建立基地发展保障机制,提供相关条件。
(二)负责基地建设和运行,规范经费使用,配合完成验收与评估检查等工作,及时上报基地在建设和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聘用基地主任,组建基地学术委员会,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准后,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建设团队,聚焦中药炮制技术挖掘研究、生产实践或临床使用,具备传承创新能力;年龄、职称和知识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传承谱系清晰。
(三)研究方向明确、相对稳定,传承创新与转化应用实力强,在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并具有相应建设条件。
(四)申报单位为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应加强炮制学科建设,并侧重基础研究。通过交叉学科研究及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探究传统中药炮制技术的科学原理,发展炮制理论,提高中药饮片标准,推动中药炮制技术的创新和应用转化。
(五)申报单位为医疗机构的,应具备开展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加工或生产能力,有满足临床转化应用条件的省级以上重点专科(专病)门诊和病房。
(六)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持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以中药为主,具有体现提质增效特点的特色工艺、饮片品种,具备饮片中试和生产的规范化车间,并通过GMP符合性检查。
(七)可采取独立申报或者联合申报的方式进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进行联合申报。联合申报时应当确定1个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其余单位为参与单位,且参与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立项后,由申报单位负责牵头开展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九条 基地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遴选,出具审核意见,书面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评审,择优立项。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基地立项后即进入建设期,原则上为3年。未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基地,应当在建设期满前6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的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
第十一条 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程序如下:
(一)基地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递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说明基地的年度建设情况。
(二)《年度报告》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基地年度建设情况进行备案,并根据建设情况不定期组织调研。
第十二条 基地应多渠道筹措经费,鼓励通过单位自筹、社会资金、地方财政等多种方式进行筹措,用于基地的建设和运行。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十四条 基地应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验收,程序如下:
(一)基地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递交申请。
(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面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建议整改、未通过验收3种情形:
(一)通过验收的基地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成立并统一命名。
(二)建议整改的基地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再次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
(三)未通过验收及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基地,撤销其建设资格。
第十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通过验收的基地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报告有序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种情形:
(一)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将在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立项、科研能力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重点考虑和支持。
(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应在6个月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再次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评估申请。再评估不合格的,将撤销其基地资格。
第十八条 基地因自身原因自愿退出的,应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认。
第十九条 基地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相关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单位署名中合理使用基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和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鼓励基地建立共享开放机制,促进成果交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基地统一命名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单位)”,英文名称为“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Processing Techniques Heritage Base (建设单位), National Administr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第二十二条 基地为中央单位的,管理工作由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可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或直接撤销其基地资格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提供虚假信息或进行虚假宣传,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基地取得的成果被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无特殊原因停止建设或经营1年以上的。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规划、经营方向、主营业务等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基地建设条件的。
(八)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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