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31日 来源:乐彩网17500 分享: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首次明确了对医疗机构购进、储藏药品的监督管理要求;强化了企业责任;明确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为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办法》新增了八项内容。<BR> 一是针对近年来各类药品展示会、博览会较多,秩序混乱的问题,《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BR> 二是为从源头上堵住非法经营者的药品进货渠道,解决当前药品流通秩序不规范、无证经营者参与药品经营活动和非法经营药品问题,《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并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办事机构、购销人员、购销渠道、票据管理等方面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规范要求。<BR> 三是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管理,防止医疗机构制剂进入流通领域,《办法》明确了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BR> 四是为保证药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质量,特别是确保疫苗等药品在运输途中的冷链完整性,防止其变质失效,《办法》规定,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BR> 五是为给追溯、查证、处理药品质量问题提供重要线索来源,进一步规范药品购销记录和行为,《办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BR> 六是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BR> 七是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并分别对其购进记录的内容作了明确要求。同时规定,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等。<BR> 八是《办法》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办事机构和销售人员的行为作了具体的规范要求。<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