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P认证新办法施行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31日 来源:乐彩网17500 分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颁发了新修订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了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试行)》。<BR> 修订后的《办法》加强了对通过认证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规定了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对人员和设施的重大变更或可能影响GLP实施的严重事件的报告制度,明确规定对已通过GLP认证的机构将实施随机检查、有因检查和3年一次的定期检查,并规定了定期检查的程序要求。修订后的《办法》规定了GLP认证申请机构的基本条件,要求申请机构应在申请前按照GLP要求运行12个月以上,并按照GLP要求完成申请试验项目的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此外,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认证检查、审核、公告的程序和要求,并细化和完善了检查项目,提高了认证检查标准。<BR> 修订后的《办法》自发布之日(4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