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彩网17500

图片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28日      来源:乐彩网17500      分享:
<P>  为加强药品市场监督,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总结《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广泛听取各地药监部门、药检机构及管理相对人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并于2006年7月21日印发。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国药监市[2003]63号)同时废止。<BR>  根据这一规定,监督、抽样过程中发现有下列18类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BR>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BR>  (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配制、经营、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使用的;<BR>  (三)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BR>  (四)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BR>  (五)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BR>  (六)未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BR>  (七)超过有效期的;<BR>  (八)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BR>  (九)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BR>  (十)生产、配制药品使用的辅料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BR>  (十一)不按照现行法定质量标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擅自生产的;不按照批准的标准擅自配制的;<BR>  (十二)未经许可委托或接收委托加工的;<BR>  (十三)超越许可范围生产、配制或经营药品的;<BR>  (十四)无生产或配制批记录的,批发经营无购进或销售记录的,零售经营无购进记录的;<BR>  (十五)质量检验不合格仍销售或者使用的;<BR>  (十六)无相应的药品生产设施或药品检验设备,不能保证药品质量的;<BR>  (十七)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或无合法进货凭证的;<BR>  (十八)现场管理混乱、卫生环境严重不符合要求、违法现象严重,已不能保证药品质量的。</P>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街东玖大厦B座3层(乐彩网17500)

邮编:100061

联系电话:010-64060498

传真:010-87194990

E-mail:zgzyxh@catcm.org.cn

微信公众号

乐彩网17500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04120号-1

技术支持:中科服

你知道你的Internet Explorer是过时了吗?

为了得到我们网站最好的体验效果,我们建议您升级到最新版本的Internet Explorer或选择另一个web浏览器.一个列表最流行的web浏览器在下面可以找到.